公司不安排工作达到一定情形,员工主动辞职通常没有补偿,但如果因公司不安排工作导致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况,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并没有明确的不安排工作时长标准。
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当公司不安排工作时,如果持续时间较长,导致出现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不安排工作多久员工就可以要求补偿。
例如,公司长期不安排工作,使得员工没有收入,工资发放出现严重延迟,这种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又比如,公司不安排工作,可能也会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关键不在于公司不安排工作的具体时长,而在于是否因此导致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