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项目与标准和缴纳工伤保险时大致相同,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赔偿项目,在医疗救治方面,用人单位要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停工留薪期,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如果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总之,未交保险时用人单位承担着较重的工伤赔偿责任,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分散用工风险。同时,职工在遭遇工伤后,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