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在鉴定主体、鉴定标准、鉴定目的、鉴定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鉴定主体不同。个人伤残鉴定一般是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常见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而工伤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鉴定标准不同。个人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工伤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它是专门为工伤职工制定的,考虑了工伤的特点和职工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鉴定目的不同。个人伤残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通过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来计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工伤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便合理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鉴定程序不同。个人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伤鉴定则需要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适用范围不同。个人伤残鉴定适用于各种非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工伤鉴定仅适用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