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分为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一般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
首先来了解工伤认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用人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自身权益仍能得到维护。
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是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只有当伤情相对稳定,才能较为准确地判断职工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情况。如果过早进行鉴定,可能因为伤情还未稳定,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职工的实际劳动能力状况;而过晚进行鉴定,又可能会影响职工及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进行康复训练等后续安排。
工伤鉴定的时间安排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理的考量,无论是工伤认定还是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