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鉴定不服不能直接起诉对方,而是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复议的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处理过程中,工伤鉴定分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重要环节,针对不同环节的结果不服,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和时间限制。
首先是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能直接通过起诉来解决,而是先通过再次鉴定的程序进行救济。例如,小李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对结果不满意,那么他需要在收到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其次是工伤认定环节。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某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它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就需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在工伤鉴定相关事宜中,当事人需要明确不同环节的救济途径和时间限制,以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