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辞退原因。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辞退合法;若理由不成立或无正当理由辞退,则属违法,劳动者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当遇到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的情况,首先要做的是冷静应对。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其辞退的具体原因。用人单位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且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考核,有相关的考核记录和评价等能证明劳动者确实未达到录用条件,那么这种辞退是合法的,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辞退没有正当理由,那么这种辞退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通常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合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