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好了不一定直接在社保局拿钱,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赔偿项目由社保局支付;若未缴纳,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要明确工伤保险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当职工发生工伤并完成工伤鉴定后,赔偿的支付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密切相关。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部分赔偿费用会由社保局支付。比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职工需要按照社保局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经审核通过后,社保局会将相应的赔偿款项支付给职工或其指定账户。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下,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还有一些赔偿项目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无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好了之后,不能简单认为就是在社保局拿钱,要根据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以及赔偿项目的不同来确定赔偿的支付主体。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