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期间辞职一般对赔偿有一定影响,但具体情况需根据赔偿项目来分析。
工伤赔偿项目通常包含多个方面。一部分赔偿项目不受辞职影响。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赔偿项目是基于工伤事实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的,与是否在职并无关联。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就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也有一些赔偿项目与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相关。比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等情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的一种补偿。这两项赔偿通常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如果在工伤鉴定期间辞职,劳动者可以获得这两项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对于这两项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条件可能有所不同。
在工伤鉴定期间辞职还可能存在一些风险。例如,辞职后可能会影响后续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的沟通和协商,增加维权的难度。而且,如果辞职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能会导致赔偿申请的延误。所以,劳动者在工伤鉴定期间决定辞职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当地的工伤赔偿政策,谨慎做出决定。如果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