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放弃康复,赔偿项目和标准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需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
工伤赔偿是基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应得的补偿,即使职工放弃康复,并不影响其应享有的工伤赔偿权益。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对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的补偿,与是否进行康复治疗无关。
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还会有相应的伤残待遇。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五级至十级伤残也有不同月数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放弃康复,并不影响上述这些赔偿项目的获取,只要符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就能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