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工伤后,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赔偿由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部分赔偿项目可兼得,部分项目遵循补差原则。
在车祸导致工伤的情形中,首先来看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方需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通常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例如,交强险会在一定额度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若有商业三者险,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商业险赔付,仍不足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自行承担。
再看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用人单位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赔偿的方式,在一些地区,部分赔偿项目可以同时从交通事故和工伤中获得赔偿,如伤残补助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对于一些具有补偿性质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等,通常遵循补差原则,即受害人在获得一方赔偿后,若该部分损失未得到完全弥补,可从另一方获得差额赔偿,以避免受害人获得双重利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