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和居间服务费本质上没有实质性区别,二者都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的报酬费用,只是在表述习惯上存在差异。
概念内涵一致。从法律层面来讲,居间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为。居间人凭借自身的信息资源、业务渠道等优势,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搭建桥梁,促成合同的成立。而居间费或居间服务费就是对居间人所付出的劳动、资源等成本的一种补偿,是其提供居间服务应得的对价。比如,房产中介公司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信息并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购房者或卖房者向中介公司支付的费用,既可以称为居间费,也能叫做居间服务费。
名称使用习惯差异。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交易场景以及不同地区,可能会对这两个词汇有不同的偏好。有些行业可能更习惯使用“居间费”这一表述,比如在一些大型项目的招投标居间活动中,参与各方可能会更频繁地提及“居间费”;而在一些较为规范、正式的商业服务合同文本中,可能会更多地采用“居间服务费”的说法,以更清晰地体现出这是一种服务性质的费用。
费用性质与计算方式相同。无论是居间费还是居间服务费,其性质都是基于居间服务产生的费用。费用的计算方式通常由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按照促成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在股票交易居间服务中,居间人可能按照交易金额的千分之几来收取费用,这里不管称其为居间费还是居间服务费,计算模式和性质都是一样的。所以,虽然名称略有不同,但二者在核心意义和实际应用上并无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