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赔偿的部分,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能由职工自行承担,若存在侵权第三人,还可要求第三人赔偿。
在工伤保险中,并非所有费用都能得到赔偿,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那么降低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例如,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使得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金额减少,这部分差额就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也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自行承担的情况:如果是职工自身不符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通常需要职工自行承担。比如,职工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职工自己支付。
向侵权第三人索赔的情况:当工伤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时,工伤保险不赔偿的部分,职工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要求赔偿。例如,职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对方负主要责任,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对于工伤保险未赔偿的部分,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职工可以向肇事方主张赔偿。
工伤保险不赔偿的部分,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责任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费用承担问题,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