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N+2”并非法律规定的标准补偿方式,“N”指的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2”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对应标准解释,可能是劳动者与单位协商额外多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在劳动法律领域,“N”是常见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N”对应的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常见的还有“N+1”,其中“+1”指的是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N+2”不是法定的补偿模式。可能是在一些劳动纠纷协商解决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沟通,用人单位出于某些考虑,如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后续麻烦等,在“N”的基础上额外多支付2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从而形成了“N+2”的补偿结果。但这种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和法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