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案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一定的组织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情形;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营利目的,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或提供赌博的环境及用具等行为。
开设赌场案的立案标准和要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1、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二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包括线下实体赌场和线上网络赌场等形式。
了解开设赌场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至关重要。
1、传统实体赌场情形
在传统的实体赌场中,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就会被立案追诉。这是因为抽头渔利是赌场经营者获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方式,当达到一定数额时,就体现出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例如,一些小型地下赌场,经营者通过对每局赌博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当累计抽头达到五千元时,就符合了立案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也会被追诉。赌资数额和参赌人数是衡量赌场规模和危害程度的重要指标,数额和人数越大,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就越大。
2、网络赌场情形
在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同样会被立案追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赌博日益猖獗,其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比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建立赌博网站,吸引大量人员参与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在追诉范围之内。这种行为不仅助长了境外赌博行业的发展,也导致大量资金外流,损害了国家利益。
认定开设赌场案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1、从行为目的判断
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如果行为人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那么就符合主观故意的要件。例如,一些赌场经营者,通过提供赌博场所和设施,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利益,这种明显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就体现了主观故意。而如果只是朋友之间偶尔聚在一起进行小额的娱乐性赌博,没有营利目的,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结合行为表现判断
还可以从行为人的一系列表现来综合判断其主观故意。比如,行为人是否积极主动地组织赌博活动,是否对赌博场所进行管理和维护,是否采取一些手段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等。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行为来促进赌博活动的开展,并且从中获取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持续时间、规模等方面的控制和安排,也能反映其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扩大赌场规模、延长赌博时间,以获取更多的利益,那么就更能证明其主观上的故意。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案有着明确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包括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以及主观故意的认定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些内容对于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开设赌场的规模大小对量刑有何影响、网络开设赌场与传统开设赌场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区别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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