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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2025-09-30 0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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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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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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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和预告登记在性质、目的、登记主体、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区别。预抵押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抵押权,而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体上,前者主要是债权人与抵押人,后者是不动产买卖等协议的当事人;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也各有不同。

二者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抵押登记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目的方面,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比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为了防止开发商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给他人,通过办理预告登记,使得其对该房屋的购买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就抵押物优先受偿。银行作为债权人,为了确保在债务人(购房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能够对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会要求办理预抵押登记。

登记主体有所差异。预告登记的主体通常是不动产买卖、抵押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房屋买卖中的购房者和开发商。而预抵押登记的主体主要是债权人(通常是银行)和抵押人(购房者)。

适用范围上,预告登记适用于多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预抵押登记主要适用于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在购房贷款中较为常见。

法律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抵押登记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在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其效力相对较弱。预抵押登记和预告登记虽然都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预抵押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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