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效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需包含法定必备内容,格式规范,表述准确,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从内容方面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是证明的核心必备内容。
在格式上,证明应具有规范的标题,如“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开头要明确被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身份信息。正文部分按照法定要求,清晰准确地表述上述必备内容。例如,劳动合同期限可写为“[起始日期]-[结束日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要精确到年月日;工作岗位要具体,像“销售部经理”等;工作年限要准确计算,如“自[入职日期]至[离职日期],共计[X]年[X]个月”。
关于证明的表述,语言要简洁明了、客观公正,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词汇。比如,若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说明具体违反的规章制度条款和事实情况,而不是简单写“表现不佳”等模糊表述。
从法律程序角度,证明需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或人事部门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该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证明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一些其他内容,如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是否办理工作交接等情况,但这些并非法定必备内容。如果涉及竞业限制等约定,也应在证明中明确相关事宜。一份有效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表述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