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时,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重要性:该证明是劳动者离职的重要凭证,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对于劳动者而言,它是重新就业时新单位通常要求提供的材料,用于确认劳动者已经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事宜时,此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材料。
证明应包含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信息能够清晰地反映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状态。
单位不出具证明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若因单位未出具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单位需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被辞退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且该证明需包含法定的相关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