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出工伤但单位不认,劳动者可自行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准备好相关材料,按流程进行认定。若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仍不承担责任,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当在单位出工伤而单位不认时,劳动者要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单位不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若单位仍然不认账,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