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超时间,仍可通过一些途径维护权益。若用人单位申请超时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职工一方申请也超时间,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或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申请超时间,其要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机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职工一方要及时在规定的1年期限内申请。
如果职工一方申请工伤鉴定也超过了时间,此时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看能否达成赔偿协议。毕竟发生工伤是客观事实,用人单位从道义和法律责任上有一定的赔偿义务。若协商不成,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工伤事故中,若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民事诉讼中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要证明损害事实、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