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不一定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若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单位承担;若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不同赔偿项目的承担主体有明确规定,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工伤赔偿并不一定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1、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如果用工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一部分赔偿项目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而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一些赔偿项目,比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若用工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都将由该用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使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仍需承担部分工伤赔偿责任。
1、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法律目的与公平原则
从法律目的来看,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就违背了这一制度的初衷,使得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让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也是基于公平原则,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劳务派遣中工伤赔偿责任的划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时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工伤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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