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正常劳动关系中工伤责任主体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保护等义务。例如,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那么该公司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主体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中,存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首先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过,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的过错,如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那么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工具,导致劳动者受伤,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要对劳动者的工伤负责。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