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逃避对工伤员工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付项目和标准如下: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员工在治疗工伤过程中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这些费用也按照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的员工,还会有相应的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或比例支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也都需要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用人单位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