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盖章,劳动者可以自己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无需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盖章并不影响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当用人单位不配合盖章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劳动者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其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关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也可作为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即便用人单位不盖章,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和准备充分材料,依然能够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