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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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何区别

2025-09-30 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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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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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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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保证人和担保人存在一定区别。保证人仅为保证债务履行的人;担保人范围更广,除保证外,还涵盖抵押人、质押人等,为债务履行提供多种担保方式。二者在责任承担、设立方式、担保范围等方面也有不同。

从定义角度来看,保证人是根据保证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而担保人是为保障债权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特定方式承担约定责任的人,包含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下的主体。

在责任承担方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同类型的担保人责任不同,抵押人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质押人是以质押物承担责任等。

设立方式上,保证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设立保证关系。而担保人设立担保的方式多样,抵押需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部分财产),质押要交付质押物或进行权利质押登记等。

担保范围也有差异,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因担保方式不同而不同,比如抵押担保范围可能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可能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部分债务进行担保。

借条上的保证人和担保人虽然都为债务履行提供保障,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借贷活动中,明确二者差异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借条上的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何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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