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正式员工在多种法定情形下被辞退有补偿,主要包括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当国企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国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是无过失性辞退。国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国企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国企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再者是经济性裁员。国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国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种情况下被辞退的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国企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国企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情形,国企辞退员工则无需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