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辞退员工的补偿需根据辞退原因和情形来确定,一般有无需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等情况。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厂方辞退员工的补偿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且重要的方面。若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厂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员工支付补偿。这是因为员工自身存在过错,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劳动秩序和企业的利益。
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厂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若厂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比如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员工,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是对厂方违法解除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