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补偿是“N+1”还是“N”,取决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具体情形。“N”指的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1”指的是代通知金。符合特定情形时是“N”,符合另外一些特定情形时是“N + 1”。
了解一下“N”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而“N + 1”中的“1”是代通知金。当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适用“N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之,被辞退时具体是“N”还是“N + 1”的补偿,要依据用人单位辞退的具体原因和是否提前通知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