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鉴定后,通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安排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但具体通知去鉴定的时间各地可能存在差异,快则一两周,慢则可能数月。
工伤鉴定是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的重要程序。当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只有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才会进入下一步的鉴定安排流程。
在材料审核通过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自身的工作安排、鉴定专家的时间以及申请鉴定的人数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鉴定时间。在一些鉴定需求相对较少、工作效率较高的地区,可能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两周内就会通知申请人去进行鉴定。
在一些经济发达、工伤案件较多的地区,由于申请鉴定的人数众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负荷较大,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来安排鉴定。这种情况下,通知去鉴定的时间可能会延长至数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意味着从申请到最终出鉴定结论最长可能需要90天,但通知去鉴定的时间包含在这个期限内,具体提前多久通知则因各种实际情况而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