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和保险评残存在不同,二者在评残目的、适用标准、评残机构、赔偿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区别。
评残目的不同。工伤评残主要是为了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职工在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医疗救治、康复和生活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保障。而保险评残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以及理赔的具体金额,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适用标准不同。工伤评残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主要考虑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侧重于对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综合评定。保险评残则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适用不同的标准,常见的如《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其更侧重于对被保险人身体损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对应关系。
评残机构不同。工伤评残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险评残一般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相关评定机构进行,不同保险公司可能指定不同的评定机构。
赔偿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评残后,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基金则支付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保险评残后,赔偿责任主体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综上所述,工伤评残和保险评残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