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伤残鉴定不服,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伤残鉴定结果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至关重要。当用人单位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程序设置给予了用人单位充分的申诉机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再次鉴定申请必须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再次申请鉴定的权利。
在申请再次鉴定时,用人单位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一般包括初次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申请书以及能支持其异议理由的相关证据等。再次鉴定的流程与初次鉴定类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在整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也要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而拖延或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例如,如果职工的工伤已经被认定,在再次鉴定结果出来之前,用人单位仍需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用人单位对伤残鉴定不服时,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工伤处理过程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