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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流程

2025-09-30 03: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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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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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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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检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步骤。

委托环节。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在办案过程中进行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自行委托时要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通常是在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

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查看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机构的业务范围、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完整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相关事项,如鉴定内容、鉴定费用、鉴定时间等。若不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检查过程。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这可能包括对受伤部位的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同时,鉴定人还会对委托人提供的病历、影像资料等相关鉴定材料进行详细查阅,以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和治疗过程。

之后进入鉴定环节。鉴定人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材料,依据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诊,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会制作书面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会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过程和结论。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委托人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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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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