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流程主要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请与审核支付等环节。
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需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为用人单位建立工伤保险档案,确定其缴费费率。
缴费申报是重要的一环。用人单位需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一般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完成后,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待遇申请与审核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