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医院诊断书由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开具,通常是医院的病案室、医务科或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医院诊断书是重要的材料之一,它能反映职工受伤后的病情和诊断情况。一般而言,当职工因工伤到医院就诊后,经治医生会根据对患者的检查、诊断等情况书写病历和诊断证明。而最终正式的医院诊断书的开具和管理是由医院特定部门负责。
对于大多数医院来说,病案室是一个关键部门。病案室负责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职工在需要工伤鉴定的医院诊断书时,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如本人身份证、就诊卡等前往病案室申请复印病历以及开具诊断证明。病案室工作人员会根据原始病历记录,审核并为其出具符合要求的诊断书。
医务科也是可能开具诊断书的部门。医务科是医院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工作。如果涉及一些复杂情况,比如病历资料存在疑问、需要医院进行审核确认等,医务科会介入处理并开具诊断书。它在医院的管理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开具的诊断书更能保证真实性和规范性。
部分医院专门设有负责病历管理的部门,其职能与病案室类似,主要专注于病历的整理、归档和对外提供服务,职工可以向该部门咨询并申请开具工伤鉴定所需的医院诊断书。职工在申请时,要确保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就诊信息,按照医院的规定和流程办理,以顺利获取符合工伤鉴定要求的医院诊断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