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非针对企业,而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不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业主或合伙人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本身一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经营主体,其经营者需就相关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企业本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个人股东需就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