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本身没有专门的带薪休假,但涉及孕期检查、产假等相关休假权益。孕期检查可按正常出勤对待;产假天数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生育情形下有所不同,一般单胎顺产不少于98天,此外还有地方额外增加的产假天数。
关于孕期检查。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在进行产检时,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照常发放,保证女职工能顺利进行孕期检查。
产假方面,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同时,各地方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额外增加产假天数。例如,北京市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上海市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广东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一些地区还规定了配偶陪产假,以让男方更好地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和新生儿。比如,北京市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上海市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广东省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
综上所述,怀孕女职工享有多种与生育相关的休假权益,且不同地区的具体天数有所差异,女职工可根据当地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来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