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在合同期内解约的赔偿情况需分不同情形。若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般无需支付赔偿,但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因劳动者过错导致解约,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通常无需支付赔偿或补偿。
要明确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当出现合同期内解约的情况时,赔偿问题要根据解约的主体和原因来确定。
如果是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经营困难等非劳动者过错原因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若劳务派遣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约,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
而要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情形,导致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或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