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重新鉴定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受理、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等步骤。
在司法实践中,当对初次伤情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就可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提出申请。相关当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如果对原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过程存在违法违规、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明确阐述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审核受理。办案机关在收到重新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影响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因素等。如果认为申请理由充分,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办案机关会批准重新鉴定申请;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选定鉴定机构。经办案机关批准重新鉴定后,会确定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有多种方式,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则由办案机关指定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选定的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之后进行鉴定。当事人需按照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鉴定所需的材料,并到鉴定机构接受检查和检验。鉴定机构会组织专业的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当事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分析。
出具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重新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意见书会详细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办案机关会根据重新鉴定结果开展后续的司法工作,如确定案件性质、量刑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