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性岗位辞职时,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出勤天数进行结算。一般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就业困难群体而设置的岗位,其工资结算同样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对于公益性岗位而言,若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需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应支付的工资。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每月按30天计算,劳动者在该月工作了20天便提出辞职,那么其应得工资为2000÷30×20 ≈ 1333.33元。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等情况,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辞职时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归还物品等。用人单位在确认劳动者完成离职手续后,应及时结算工资。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