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后辞退员工,若单位是合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属违法解除,则要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属于合法解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辞退员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者没有合理安排其他工作等,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若单位合法解除,需支付3×5000 = 15000元的经济补偿;若单位违法解除,则需支付15000×2 = 30000元的赔偿金。所以,医疗期后辞退员工的赔偿情况要根据具体的解除情形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