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一般要等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伤残鉴定。通常在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大多是在工伤认定作出后三到六个月左右进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强调的“伤情相对稳定”是关键判断标准。因为在伤情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职工的实际伤残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从工伤认定到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会因不同的受伤情况而有所差异。例如,一些轻微的工伤,像手指割伤、轻微骨折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恢复,可能在工伤认定后的两三个月左右伤情就相对稳定了,此时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而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工伤,如大面积烧伤、严重的颅脑损伤等,其治疗和恢复周期较长,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久的时间伤情才能相对稳定,之后才能进行有效的伤残鉴定。
申请伤残鉴定的流程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认定后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没有绝对的固定期限,核心是要以伤情相对稳定为前提,以准确评定职工的伤残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