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退休人员一般无需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之后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在某些法定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给予的一种保障。但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务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劳务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给予一定补偿的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规定在劳务关系提前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向退休人员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依约支付。
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相关补偿约定,用人单位辞退退休人员通常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因为劳务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就无需承担补偿责任。所以,辞退退休人员是否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