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在单位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算工伤;反之,若与工作无关,则可能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午休时在单位摔伤,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比如午休期间仍在处理工作事务,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相关的操作而摔倒受伤,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一名办公室职员在午休时突然接到紧急工作任务,在去拿文件的路上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工伤。
若摔伤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比如,某工厂工人在午休结束前,提前去工作岗位做一些启动设备等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摔伤,也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在午休时完全是个人原因,与工作毫无关联的活动导致摔伤,如在单位休息区域自行玩耍、打闹而摔倒,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情形。判断午休时在单位摔伤是否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