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员工被迫离职,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当公司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员工因此被迫离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员工享有相应的补偿权利。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具体而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即支付一个月工资;若不满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基数的确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明确,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途径: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