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里强调的是情况比较简单清晰的案件,例如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相关证据充分且容易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而对于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这60日的时间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可能会涉及到调查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相关证人等,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工伤事故中,可能存在多个证人,且证人的陈述存在差异,或者事故发生的原因需要进一步的专业鉴定等情况,就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调查和判断。
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例如,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那么工伤认定的时限就会暂时停止计算,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了结果后,再继续计算工伤认定的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这也确保了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及时知晓工伤认定的结果,以便后续进行相关的赔偿等事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