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伤认定不了,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诉求重新认定,也可考虑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来维护权益。
当工伤认定无法通过时,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说明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和依据。若选择行政诉讼,则要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现场的证人证言、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监控视频等,以争取在复议或诉讼中获得支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如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无法改变工伤认定结果,还可以考虑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一般来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侵权人要求赔偿。要注意收集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相关费用票据等。同时,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工伤认定不了的情况下,要冷静分析原因,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