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自己摔跤一般不算工伤,但如果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则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班路上自己摔跤的情况,通常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标准。因为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自身不小心等原因导致,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特定的轨道、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如果是在上班路上,因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比如被其他车辆碰撞、与其他行人发生碰撞且自己非主要责任等情况,或者是遭遇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