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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一般债权人和法人

2025-10-18 1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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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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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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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其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等特殊属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首先来看一般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债权人是相对债务人而言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而债权人则拥有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一般债权人的债权通常是基于普通的民事交易产生,比如买卖、借贷等。他们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没有特别的优先权。例如,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一般债权人需要在有担保的债权人、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等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就剩余财产主张自己的债权。一般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等。

再说说法人。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它和自然人不同,是组织体。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在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人的行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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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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