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更保护债权人利益。
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是不同的概念,在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上存在差异,连带债务在很多方面更有利于债权人。
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基于共同的法律事实或原因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等。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份额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共同债务中,每个债务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债权人只能就每个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份额要求其偿还债务。例如,在合伙债务中,如果合伙人之间约定了各自承担债务的比例,债权人只能在该比例范围内向各合伙人主张债权。当部分债务人无法偿还其份额时,债权人对于这部分无法受偿的债权,通常不能向其他债务人主张全部清偿,这就限制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和范围。
而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当其中一个或部分连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有偿还能力的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而不受债务人内部份额的限制。
综上所述,由于连带债务赋予了债权人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广泛的求偿途径,所以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连带债务比共同债务更具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