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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2025-10-16 05: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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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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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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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但也存在特殊情况,若符合其他可以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也可能认定为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超过48小时的抢救后死亡,通常无法依据该条款认定为工伤死亡。

不过,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抢救超过48小时就绝对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如果职工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认定工伤的情形,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患职业病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死亡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的。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环境下发生的情况,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死亡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后死亡的,即使不符合上述一般的认定规则,也可视同工伤。工伤认定是一个严谨且需要综合考量的过程,需依据具体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抢救超过48小时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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