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超过一年,一般情况下不能再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仍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申报工伤超过一年,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导致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例如,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同意承担责任等情况。如果有这些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尝试争取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还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来解决。因为工伤事故在很多情况下也同时构成民事侵权,受伤职工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或者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民事侵权赔偿可能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而工伤保险待遇一般不考虑职工的过错。
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出于人道主义等原因,愿意给予受伤职工一定的补偿。在协商过程中,受伤职工可以充分说明自身的困难和实际情况,争取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即使申报工伤超过一年,仍有多种途径可以尝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